转发: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预算管理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者:潘纯发布时间:2017-04-10浏览次数:10009

根据《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文,以下简称11号文)、《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以下简称64号文)和《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过渡期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2015]154号,以下简称154号文),为加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管理,加快建立适应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和科技创新规律的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机制,现就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编报、评估、资金拨付等有关管理规定通知如下:

一、项目预算管理主要流程

项目预算管理流程一般包括预算编报、预算评估、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签订项目任务书(预算书)、资金拨付等环节。其中预算的编制、评估、项目任务书(预算书)签订等工作将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和提交。专业机构应按照《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立项管理工作流程的通知》(国科办资[2016]6号)的要求,做好项目立项与预算管理的紧密衔接。具体如下: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管理主要流程

序号

主要流程

责任主体

1

编报项目预算

项目申报单位会同各任务(课题)牵头、参与单位等



2

项目预算评估

专业机构委托预算评估机构



3

根据预算评估结果提出预算安排建议

专业机构



4

(财政部批复下达重点专项预算后)

签订项目任务书(预算书)

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



5

项目资金拨付

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

二、项目预算管理要求

1.预算编制。专业机构完成重点专项项目预评审后,组织进入答辩评审环节的项目申报单位开展预算编制工作。在预算编制时,项目申报单位应组织各任务(课题)牵头单位编报任务(课题)预算,并汇总形成项目预算。

任务(课题)预算的开支范围按照11号文、《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60号)等制度规定。任务(课题)预算编制应结合牵头单位及参与单位现有基础及支撑条件,根据研发任务的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进行编报。预算编制指南详见附件1

2.预算评估。专业机构委托相关机构开展预算评估。预算评估的机构应具备从事国家科技计划专项预算评估工作的丰富经验、熟悉国家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政策、建立了相关领域的科技专家队伍支撑、拥有专业的评估人才队伍等。

预算评估应当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项目以及各任务(课题)申报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评估,最终形成项目以及各任务(课题)的预算评估结论,预算评估过程中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同时,预算评估应当建立健全沟通反馈机制。预算评估管理程序详见附件2

项目评审和预算评估完成后,专业机构应公示拟立项项目名单和预算。

3.提出预算安排建议。

——对于新立项目,专业机构根据项目评审和预算评估结果、结合公示情况,提出重点专项项目安排方案和预算安排建议(包括总预算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项目安排方案按相关要求报送科技部,预算安排建议按照预算申报程序报送财政部。

——对于在研项目,专业机构结合项目实施情况,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并报送财政部。

4.签订项目任务书(预算书)。在财政部批复重点专项年度预算后,专业机构办理项目立项和项目经费预算的有关通知,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预算书)。项目任务书(预算书)中应明确各任务(课题)预算。项目任务书(预算书)是项目以及各任务(课题)预算执行、财务验收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5. 项目资金拨付。专业机构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及时办理向项目承担单位支付年度项目资金的有关手续。专业机构在拨付资金时,应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实施科研项目年初预拨机制,保证科研人员及时收到项目资金,顺利开展科研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任务(课题)研究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任务(课题)牵头单位拨付资金。任务(课题)牵头单位也应按照研究进度,及时向任务(课题)参与单位拨付资金。

三、项目预算调整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专项年度预算的调整,由专业机构提出申请,按原程序报财政部批准。项目预算如需调整,应当履行如下调整程序。

1.项目预算总额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向专业机构提出申请,专业机构按原预算评估程序委托预算评估机构评估后,按有关规定批复。

2.项目预算总额不变,任务(课题)预算总额调整。由任务(课题)牵头单位提出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审核汇总后,报专业机构批准。

3.任务(课题)总预算不变,任务(课题)参与单位之间以及增减参与单位的预算调整。由任务(课题)牵头单位提出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审核汇总后,报专业机构批准。

4.任务(课题)总预算不变,任务(课题)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任务(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任务(课题)牵头单位批准,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专业机构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任务(课题)其他方面支出。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按上述程序调剂使用。

5.项目和任务(课题)的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

四、其他注意事项

1.按照重点研发计划经费拨款的时间要求,请各单位按照本通知规定,按时组织完成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预算编报、评估等工作,确保及时下达项目资金,保证重点专项顺利实施。

2.各单位要加强项目立项管理与预算管理各环节的有序衔接,促进各项任务统筹推进。

3.在预算管理过程中,为抓紧做好相关工作任务的衔接,各单位应加强与财政部、科技部以及预算评估机构等的沟通交流,协商解决遇到的问题,并及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