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警察学院2023年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发布者:刘佩佩发布时间:2023-08-15浏览次数:1470


南京警察学院

2023年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南京警察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和公安部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工作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南京警察学院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南京警察学院(以下简称“我院”)是公安部直属普通高等院校,基本信息如下:

(一)江苏省考试院成人高等教育招生院校代码:037

(二)英文名称:Nanjing police university

(三)学院国标代码:11466

(四)成人高等教育办学地点:南京警察学院花园路校区(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花园路11号)。

第三条  我院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突出政治标准,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拨、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我院设有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院长担任。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由我院继续教育部具体负责。

第三章  招生专业与招生计划

第五条2023年我院成人高等教育招生仅面向江苏省开展,招生报名工作由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统筹安排,招生专业如下:

治安学(专科起点升本科),学习形式为函授,学制为2.5年。

第六条2023年我院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以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并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发布的公开信息为准。

第四章   报  名

第七条报考我院成人高等教育招生专业的考生,应当按照教育部和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要求办理报名手续。

第八条报考我院成人高等教育招生专业的考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应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本科结业证书或以上学历证书;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中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不得报考。

(五)应为公安机关和移民管理机构的在职人民警察。

第五章  考试科目

第九条报考我院成人高等教育招生专业的考生,除具有免试入学资格的考生外,须参加“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试科目如下:

治安学(专科起点升本科):政治、英语、民法(不进行专业加试)。

第六章  录  取

第十条  我院在符合报考条件、投档成绩达到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划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按照“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一条  我院严格执行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考生的免试入学、加分投档等照顾政策。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须通过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和公示流程。

第十二条  我院在新生录取并通过前置学历复查审核后,以特快专递方式寄送录取通知书。

第七章  报到注册与新生入学资格复查

第十三条  新生须携带录取通知书、学历证明文件、人民警察证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报到注册。

第十四条  逾期未报到且未办理延期报到手续的新生,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新生报到注册期间,我院将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全面复查。对于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将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和工作单位,同时向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十六条  按时报到注册,经入学资格复查合格的新生,我院将按照教育部和江苏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注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函授本科学籍。

第八章  培养与毕业

第十七条  我院成人高等教育函授教学以线上教学和自学为主、线下教学为辅,每学年集中安排线下教学两次,线下教学时间根据年度教学计划安排,线下教学地点在我院花园路校区。

第十八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全部合格的,由南京警察学院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国民教育列成人函授本科毕业证书。经江苏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注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历。

第十九条  获得函授本科毕业证书的学生,学位专业课考试和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符合南京警察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本人申请,经我院学位委员会审议评定通过,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第九章  费用收取

第二十条我院成人高等教育学费收费标准,按照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及物价局有关审批文件的规定执行。治安学专业2000/学年,教材费单独收取按实结算。

第二十一条我院按学年收取学费和教材费,第5学期按半学年收取。学费和教材费统一通过网络银行转账到我院指定基本财政账户,统一开具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发票。

第十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我院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实行“阳光工程”,接受有关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我院不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我院未开设任何校外教学点。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若发现有不法机构或个人以我院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做出虚假承诺,或违规组织生源、违法收取费用的,请及时向我院举报反映。

监督举报电话:(0258587876283268322(录音电话)

监督举报电子邮箱:jiwei@nfpc.edu.cn

第二十四条  我院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联系方式如下:

(一)网址:www.forestpolice.net

(二)微信公众号:南京警察学院;

(三)咨询电话:(02585285790

(四)电子邮箱:18913868855@189.cn

(五)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花园路11号南京警察学院继续教育部。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南京警察学院负责解释。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