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森林警察学院考核违规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一条 考核违规行为分为违纪、作弊两种。违纪是指不遵守考场规则和考核纪律,不服从考核工作人员安排和要求的行为;作弊是指违背考核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考卷答案、考卷成绩的行为。
第二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核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按指定座位就坐参加考核的;
(三)考核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考核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禁止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六)未经考核工作人员同意,在考核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未经允许带走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核材料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考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考号)或者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三条 考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核作弊:
(一)内容相关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或在自身或者周边物品上写(刻、印)有与考核课程有关内容的;
(二)考核中传、接与考核内容相关的纸条等物品的;
(三)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核内容相关资料的
(四)被他人拿走自己的考卷、答卷或草稿纸而未予拒绝或未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五)故意损毁自己考卷、答卷等发放的考核材料的;
(六)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及以上雷同答卷的。
(七)在考核过程中未将手机等具有网络通信功能的设备关闭,并未按指定地点存放的。
(八)考核过程中传、接或交换考卷、答卷的。
(九)在考卷、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考号)等信息的;
(十)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考卷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十一)拒绝、妨碍考核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十二)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核工作场所秩序的;
(十三)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十四)其他经学校认定的作弊行为。
第四条 考生在考核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核严重作弊:
(一)抢夺、窃取他人考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二)带走或毁坏他人考卷、答卷等考核材料的;
(三)伪造证件由他人冒名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核的;
(四)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核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
(五)组织团伙作弊的;
(六)使用通讯工具向考场内(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七)其他经学校认定的严重考核作弊行为;
第五条 考生有第六十六条所列考核违纪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限其纠正;不听劝阻者,取消该生当前科目考核资格,考核成绩记为0分,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第六条 考生有第六十七条所列考核作弊行为之一的,监考人员应当场制止,取消该生当前科目考核资格,成绩视为无效,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条 考生有第六十八条所列考核严重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考核资格,成绩视为无效,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考生有考试违纪记录再次违纪的予以留校察看处分;有考试违纪和作弊记录再次作弊的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本章规定效力不限于校内的课程考核,还适用于校内学生参加的所有学校承办的社会考试,如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等。如本章规定与社会考试规定有冲突,以社会考试规定处理。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