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年度报告

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年度报告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南京森林警察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学术审议、评议和咨询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自由,弘扬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声誉,把握学术方向,开展学术交流,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

第二章 组 成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和有突出学术成就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青年教师组成。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23人组成。学术委员会人员的组成应保持学科、专业的分布及其代表性,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部)主要负责人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40周岁及以下具有博士学位并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青年教师2人。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秘书长1名,人选由校长办公会议提名,并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校长聘任。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期满应重新调整,委员可连续聘任,但每届续聘一般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3。不担任中层及以上干部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任期不满一届的,也可作为推荐人选。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应当根据需要,在院(部)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挂靠科技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学术委员会委员缺额的增补,由主任提名、全体委员会议投票通过。

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在任职期间调离学校者,其在学术委员会中的职务自动解除,由校长办公会议提名新的人选,并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三条 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境)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每年举行两次以上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及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及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评议事宜须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授权相关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及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请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发布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2017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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